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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和低丘、红壤上的治理;制订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省、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四)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制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河道采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和地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和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九)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围垦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厅直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会议、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培训、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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