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0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保留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和印章。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南宁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职能,交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3.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下放的职能
1.将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县。
2.将乡镇企业经济项目的投资和立项、企业技改等工作交给企业。
(三)取消的职能
不再承担审批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对乡镇企业管理的职能重点转到搞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依法监督、提供服务上来。
(五)划入的职能
1.将原自治区糖业公司承担的糖料作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
2.原自治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的“菜篮子工程”有关管理职能,划入自治区农业厅。
3.原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后,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自治区农业厅。
(六)强化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