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2.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职能。
3.核电厂应急灾民转移安置职能。
(三)转移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审、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及涉外收养、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的部分具体事务,分别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省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七)统筹管理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