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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规范全省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十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八)负责全省重点电站水库移民和“三峡”水库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负责核电厂事故应急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十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省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省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出国政审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民政部所属院校在本省的招生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预算内民政事业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控购物资和会计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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