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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性社团、地方性基金会、设在本省的涉外社团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厅属社团的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制订实施本省优抚办法和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处(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建房工作和干休所的组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军供管理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救灾救济处(省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省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对四川、贵州、重庆等省市的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统筹管理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
  调查研究革命老区建设情况,协调、指导老区扶贫工作;监督检查老区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调查研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培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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