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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引导、促进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十四)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制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信访、信息、保卫及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制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草拟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实施、检查、指导;监督、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掌握我省宗教动态、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性建议;联系、指导有关的学术研究团体;协助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二)人事教育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参与考察和推荐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搞好宗教团体换届,提出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名单;制订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宗教院校教学方向、招生计划、学员政审、院校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管理委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出国(境)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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