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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省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省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
  (八)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订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制订我省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管厅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医疗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管理并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来浙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非管理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参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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