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
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案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我办在总结近几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作为今后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和评查的依据。现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组织培训,本市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行政处罚的案卷,执行本标准。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附: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 2000年7月1日实施)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
3.1 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 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4 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3.5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6 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