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文化厅。不再保留由文化厅管理的文物局,其职能并入文化厅,对外挂浙江省文物局牌子。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文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文化厅。
(二)下放的职能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的验贴工作下放给所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的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文学、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不含电影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五)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研究制订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