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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0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全区水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水库移民工作交给自治区移民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他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木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措施,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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