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川县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桂价房字[2000]206号 二000年六月九日)
灵川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灵价字[2000]07号)悉。鉴于你县自来水公司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工资、财务费用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96元/立方米调整为1.1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1.01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