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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已办理加油证的用户补缴差价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已办理加油证的用户补缴差价问题的复函
(甘价工[2000]108号 2000年6月9日)


武威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对已办理加油证的用户补缴差价问题的请示》(武地署价[2000]5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成品油用户在调价前已办理加油证,并按调价前的价格结算,开具了销售发票的,不得再向用户补缴差价款,其成品油价格应按调价前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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