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
下达我区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0]207号 二000年六月十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的报告”收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212号)将于2000年6月10日试行期满。为加强对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管理,促进污染治理,同时使排污收费更趋科学和合理,经研究,现对1998年制定的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试行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的小型餐饮、娱乐、服务业实行定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娱乐、服务业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其他的仍按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规定征收排污费。乡镇及其以下小型餐饮、娱乐、服务业的超标排污费按低限征收。
二、按定额交纳了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不再另行交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
三、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请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的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排污费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