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
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房字[2000]192号 二000年六月三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收取临时占用绿地和损坏树木花草补偿费的函》(桂建函字[1999]第83号)收悉。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行为,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补偿收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因建设及其他活动需要移植、损伤、砍伐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补偿费标准在自治区没有统一以前,暂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附表所列的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移植、损伤、砍伐补偿费为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自治区规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或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