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洛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价房字[2000]135号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洛市价[1999]37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治理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豫政[1998]51号)要求,为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个人,按用水量计收。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按取水量计收。每立方米加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过去的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即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补助和运行、维护费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代征手续费标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已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重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