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00年5月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00年5月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0]236号 二000年五月一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中油重庆销售公司:
  由于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但是,2月份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以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经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重庆市物价局以渝价[2000]236号文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
  按国家计委规定,我市汽油零售中准价格(90号无铅)由每吨3125元调为3365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60元调为2970元。我市仍按两个价区安排零售价格。具体零售价格见附表一。
  二、关于批零差率问题。
  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渝经营企业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具体批零差价见附表一),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在5.5%批零差率外另加合理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仍按我局渝价[2000]84号文件规定执行。汽、柴油的批发价格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三、鉴于我市成品油经营的实际情况,批发企业之间的相互销售,上一级批发企业对下一级批发企业的销售价格,除留足下一级批发企业的销售价格的批零差价和运杂费外,还应留有适当的经营费用,以保证国家规定零售价的执行。
  四、中油重庆销售公司按规定调整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格时,要抄送各区县(市)物价部门,并在市级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各区县物价部门要与成品油经营单位加强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管理工作。各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并对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从严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