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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0]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些地方在通过省级验收以后,产生了松懈情绪,对“普九”的投入减少,抓“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力度不够,致使部分指标下滑。为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大力抓好“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教,认真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切实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实现“三个增长”,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依法搞好教育集资,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使各类教室、实验室及有关场地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各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实现标准化。
  要合理调整初中、小学布局,大力推进小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加强城市市区和县镇的小学及初中建设,切实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在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要建立特教学校(或特教中心)。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降低辍学率。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小学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逐年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普九”复查制度。省政府对“普九”达标县(市、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各县(市、区)、市在省复查前,要认真进行自查,经自查达到“普九”复查标准的,由县(市、区)、市政府逐级上报,申请接受省复查,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经复查认定为基本合格,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对复查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重新复查;对黄牌警告后再复查仍不合格的县(市、区),省政府将撤销其“普九”达标称号,并通报全省。对当年经复查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要给予表彰。“普九”复查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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