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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死亡未注销户口问题。按照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死亡必须及时注销户口。
  (三)人户分离问题。对常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户逐人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属单位搬迁、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人已到外地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动员其将户口迁往常住地。在本旗县市范围内住址变动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将户口迁往现住地,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城市、城镇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小区的户口问题,应尽快按照区域划分或就近便利的原则落实户口管理的归属。
  (四)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户口问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按照国家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恢复户口,暂时回不去的,作为暂住人口管理。
  (五)暂住人口管理问题。暂住人口要按照国家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的人员和上访人员,应及时动员回去;对无正当职业、无合法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和精神病人,民政部门应及时遣送。
  (六)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因死亡、迁出和参军、出国、逮捕、劳教等未注销户口以及出生、迁入、复员、回国、劳改劳教释解等人员未登记户口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该注销的注销,该登记的登记。重户重口的保留其经常居住地户口,其余注销;漏户漏口的,经核实无误的给予补登。对前些年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时未凭迁移证落户的,全部注销原籍户口,不愿注销原籍户口且交费办理户口后一直未到落户地居住的注销交费办理的户口。在户口整顿期间,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除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待户口整顿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有关凭证及时予以变更。
  三、关于此次户口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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