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下调足金饰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生产字[2000]12号 2000年4月28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推动节假日消费,促进国内需求增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金饰品市场实际情况,为拉动金饰品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同时进一步规范金饰品市场价格秩序,促进金饰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金饰品价格作适当下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足金饰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对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足金饰品零售价格下调为每克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不低于95元。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在上述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22K以下的K金、铂金及镶嵌饰品价格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零售价格。
三、金饰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足金饰品销售时要在售货发票上列明其重量、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