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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71号 2000年4月20日)


大庆、绥化地区(市)国家税务局,肇东、肇源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油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组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实现的增值税,向其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二、其他独立核算的汽油田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仍向原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重组后的汽油田企业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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