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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实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下管一级和做好定期报送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各部门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工作,无条件地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所需的有关财税、金融、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及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1.驻疆各级铁路、民航、邮政、电信、海关、金融、保险机构等中央直属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和季度会计决算(主要指《费用明细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及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2.兵团各师(局)应将审核定案后GDP年度报表在上报兵团统计局的同时分团场反馈给各地、州、市统计局,由各地、州、市统计局再反馈给所属县。各师、局GDP季报在上报兵团的同时,抄报所在地、州、市政府统计部门。
  3.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年度财政决算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4.自治区各级财政厅(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厅(局)年度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5.自治区各级驻外单位会计报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报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6.各上市公司年终向中国证券会乌鲁木齐证监办上市公司部上报年报的同时,必须抄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7.新疆证券、宏源证券、金鑫证券、人保证券、平安证券、海南国投、湘财证券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终(十二月三十一日)成交量表的同时,必须抄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8.各单位必须确保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杜绝在统计数据上的不法行为,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查处。

                          自治区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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