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物价[2000]14号 2000年2月1日)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婚姻登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精神,促进婚姻管理职能与婚姻服务职能分离,规范婚姻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要,现就规范婚姻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婚姻服务中心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婚姻服务项目应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强行服务,不得把接受服务作为婚姻登记条件。
二、婚姻登记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代写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每对20元。
2.婚姻证件照像服务价格,1寸彩色双人照15元(四张)、2寸彩色双人照20元(四张)。
3.发证仪式摄影(彩色照片、立拍立现)每对20元。
4.发证仪式摄像(含120分钟录像带一盘)每对50元。
5.婚姻档案入网查询费,每对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