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揭阳市直供直管后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0]30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物价局、能源办、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请示》(揭市价[1999]8号)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揭阳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方案从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根据省政府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指定企业的优惠电价和电量,其电价分别执行相应的一般大工业、一般非普工业电度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