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汕头市直供直管后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0]29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物价局、能源办、电力局:
鉴于你市于1999年12月1日起,供电体制改为省电力局直供直管,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你市直供直管后电价如下:
一、汕头市直供直管后各类用户电价分别按附件执行。
二、上述电价从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三、根据省政府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省指定企业的优惠电价和电量,其电价分别执行相应的一般大工业、一般非普工业电度电价。
四、希望你市通过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加强电价管理,继续降低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