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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一日

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五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切实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直接进入失业,失业期间,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期满没有重新就业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从新疆特点出发,在2000年底之前破产的企业,破产前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下岗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后,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暂予保留;但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了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随即撤消。实现资产重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由重组后的企业管理,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三、破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和县(市)的人民政府及劳动社会保障、经贸等部门要搞好破产企业职工的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可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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