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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批复
(桂价工字[2000]35号 二000年元月二十七日)


田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田东县工业用电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业用电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的计费基础是自治区主电网目录电价,征收标准为8%。自治区新电还本付息加价、电建基金、三峡基金以及经自治区批准的二级加价不得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二、工业用电以外的电量一律不得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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