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环境的通告
(2000年2月1日 甬政告[2000]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体现城市特色和现代风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美好家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整治城市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及进行建设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二、在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其当事人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按照整治城市环境要求,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侵占公共用地的永久建筑和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拆迁。
四、市土地、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由各区整治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采用公告形式予以告示。
五、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治安许可证》、《房屋出租证》、《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治安许可证》、《房屋出租证》、《营业执照》,限期由公安、房管、工商部门负责收回或办理变更手续。
六、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各区整治办公室书面通知供水供电部门立即停止供水供电。
七、违法建筑拆除后原占用的土地,在规划功能未实施或规划部门未确定功能前,不得挪作它用,一律先用于绿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