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浙价工[2000]28号 2000年1月19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
为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国家计委原则同意,决定在我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销售电价水平
(一)电价总水平。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水平为0.595元/千瓦时(含国家规定的基金、附加),各类用户具体到户价格水平及分类说明见附件一、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到户电价由市(地)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为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国家批准的基金及附加均已纳入统一销售电价中,其中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各地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二、对部分企业实行电价折让
为保证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三年两目标的实现,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电价折让的政策,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销售电价。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对于个别统配机组留成电量较多,现行销售电价总水平较低,当地大工业用户较少的县(市),报经省批准,可对若干类电价实行全县(市)范围内的统一折让,在三至五年内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各地“三电”资金的结余,应用于电价上升较多的国有企业的折让,不得挪作它用。
三、小火电、小水电的上网价格
(一)小火电的上网价格。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地方小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水平在不高于0.463元/千瓦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性质、机组类型、投产时间段等因素,按照“合理分类,同类同价,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全省统一的地方小火电上网电价的分类指导价。
(二)地方小水电的上网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并考虑与省现行小水电价格政策衔接,确定全省统一的分投产时段的指导价。并实行丰枯季节差价,合理调整峰谷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