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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三)部属电力企业购地方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后确定,并纳入省电力公司网供电价格总盘子测算。省属及省代管县电力企业购地方电量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在省物价局确定的分类指导价水平内核定,其购电成本原则上就地平衡,个别地方就地平衡确有困难的,由省通过调节趸售结算价予以平衡。
  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价格的分类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后下达。
  四、趸售电价
  全省平均趸售电价水平为0.463元/千瓦时。各趸售企业的具体趸售差价以售电量为主要因素,采取分段累进制的方法确定,同时考虑该供电区的用电结构、供电成本及线损等因素的特殊情况进行微调。其趸售结算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综合当地趸售差价、电价折让以及峰谷用电比等因素核定。
  五、集资办电等问题。
  各地随电价加价集资参与省集资办电的,从1998年1月1日起作无偿划拨处理,不再考虑还本付息;确属企业出资或银行贷款参与省集资办电的,仍按原合同规定由省电力开发公司负责偿还;个人参与省集资办电的资金,作一次性归还处理。长期电权企业认购部分,按还本付息原则妥善处理。合资合作办电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加价。
  各地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浙价工(1998)527号)精神,进一步清理整顿随电费收取的加价,不得搭车收费,以减轻用户的负担,确保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统一销售电价的执行范围和时间。除舟山独立电网以外的其他各市(地)、县自200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价格改革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全省电价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顾全大局,周密部署,及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各地经委(计经委)要协助政府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做好行业和企业的工作。供电部门要做好基础档案、数据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统一销售电价的出台工作,同时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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