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为八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现分类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镇居民住宅用电和住宅楼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到农村综合变压器计量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农村学校的教育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工业用电。
2、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的优待用电,仍按照原水电部、国家物价总局(82)水电财字第106号,原电力部、国家物价总局(80)电财字第87号、(1980)价字第151号,原水电部、国家物价局(86)水电财字第9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享受优待电价的电量基数仍限于1980年6月30日以前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和车间用电量。超过优待电量基数,超过部分不优待,按规定的电价执行。
3、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4、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实际计收中,超过或低于确认数10%以内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0%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5、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三、非、普工业用电
1、普通工业用电: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普通工业用电;
2、非工业用电:(1)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研究机构、试验单位等用电,(2)铁道、邮政、电信、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码头、车站、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等用电;(4)临时施工用电;(5)其他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非工业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