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用电
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等;
3、文化娱乐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店、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期货、保险公司和银行(除人民银行外)等;
5、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五、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
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用电),以及福利性敬老院、孤儿院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
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六、农业生产用电
指农业排灌、农村脱粒及农村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七、中小化肥用电
指合成氨和磷肥用电,其执行中小化肥电价的基数电量和企业名单由省另行下达,总用电量不超过1999年列入省补助的合成氨和磷肥用电量。实际用电量超过中小化肥电价的基数电量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电价执行。
凡列入计划的中小化肥用电,其用电类别属于315千伏安以下的普通工业用户,其电价按附表一所列的第7类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加0.07元/千瓦时执行。
未列入计划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其电价按附件一所列的相应电度电价,降低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九、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执行。
2、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参照非(普)工业考核标准执行。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三峡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05元/千瓦时,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