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事项
1、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为大工业和普通工业用户;执行时段:峰时段8:00-22:00,谷时段22:00-次日8:00。
2、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3、供电企业对农村综变压器结算价格分别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浙江省用户电价折让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对电价改革中电价水平提高的大中型企业和原享受统配电的用户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精神,为做好我省电价折让工作,现制定我省用户电价折让办法,具体如下:
一、折让的范围
部分原省计划分配(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统配电用户、98年统配(含集资)机组新机留成电量的用户和列入省21家的重点企业。
二、折让原则
折让按照“确保重点,划分总量、分级负责、落实到户”的原则进行。
1、确保重点。各地在确定折让用户时,应结合国企改革“三年两目标”、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的培育,首先保证对大中型企业、支农产品、省戴帽分配用户、部队、监狱等部门的折让。对列入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关停、淘汰的企业或产品不实行折让。
2、划分总量。即由省在98年市(地)统配电量(含集资留成)分配计划的基础上剔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后,确定各市(地)的折让电量,再由市(地)将折让电量分到市本级和县(市)。
3、分级负责。即省负责平衡市(地)和省21家重点企业的折让电量,市(地)负责平衡市本级(含市直供企业)和县(市)的折让电量,县(市)负责平衡县内用户的折让电量。折让用户原则上一年一定,市(地)的折让电量安排须由市(地)经委(计经委)报省计经委审批,县(市)的折让电量安排方案须由县(市)经委(计经委)报市(地)经委(计经委)审批。
4、落实到户。即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折让电量和原有统配电量分配计划以及电价水平,按省规定的折让原则确定折让用户和数量。对电价改革后电价水平比改革前下降的企业,一般不考虑折让;对电价水平上升不大的企业可按比例减少折让电量。市(地)、县(市)必须将所有折让电量分解落实到用户,不得截留折让电量套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