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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三、折让的数量和价格
  1、分配到市(地)的折让电量构成为:原统配电量基数按50%进行安排;省戴帽的其它电量、临时电量、原重点企业(不包括21家重点企业)按原统配电量确定;统配新机留成按98年计划电量确定,集资新机留成按98年计划的1/3电量折算。
  2、各地的折让差价2000年统一为每千瓦时0.1元,并逐年降低,每年由省确定一次。
  3、省21家重点企业采取一厂一价的折让办法。其折让额根据该用户1999年的实用电量和新的销售电价负担水平与1999年的电价负担水平之差来确定。年初确定,年内不作调整。
  四、折让的管理
  折让的电量由各级经委会物价、电力部门后,直接分解下达到用户,取消各地将电量分配到有关工业局和部门的做法。对折让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五、折让的结算
  各级电力部门根据经委确定的折让电量,按省确定的折让差价,与企业分月进行结算。结算采取电价当月在电费额中冲抵,即:电力部门先按照规定的统一销售电价和抄见电量及计算方式,计算出该用户正常的应交电费总额,然后减去该企业的折让额(折让额=折让电量*折让差价)。折让电量可以分月均衡安排与结算,也可按照企业用电特点相对集中安排与结算,一般应在年初确定,下达计划。
  在折让电量大于当月实际用电量时,大于部分的折让电量的电费可滚动冲入下个月的电费,但不得滚动到下一年使用。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 	 峰电价 谷电价 元/KVA月 元/KW/月
  35千伏及以上  0.495 0.593  0.371   18    27
  110千伏及以上 0.485 0.581  0.363   18    27
  220千伏及以上 0.480 0.575  0.359   18    27
  110千伏及以上 0.475 0.569  0.356   18    27
  220千伏及以上 0.470 0.563  0.352   18    27
  不满1千伏   0.708 0.794  0.567
  35千伏及以上  0.673 0.755  0.539
  不满1千伏   0.899
  35千伏及以上  0.864
  1-10千伏    0.510
  35千伏及以上  0.495
  不满1千伏   0.400
  35千伏及以上  0.365
  1-10千伏    0.172           18    27
  110千伏及以上 0.147           18    27
  1-10千伏    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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