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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抵押制度,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贷款等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信贷投入。
  (二十一)规范建立股份制投资基金(含中外合资),鼓励其投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组建资产优良和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统贷统还的主体。规范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二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债券。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在国内外融资。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和纳入政府规划的危旧房改造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关于土地和资源开发方面
  (二十四)全面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三补两免两落实”政策,即对计划内所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落实个体承包和林权证。
  (二十五)鼓励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5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六)增加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尽可能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中央全额下拨。区县(自治县、市)上缴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二十七)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市国土蔡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市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项目所在地下限标准执行。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对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铁路和主骨架公路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市有关蔡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先行动工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对于属本市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尽可能简化,并减少审批工作环节,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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