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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
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05号 二000年元月十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5)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优惠或过渡性优惠电价政策。(6)改革农村低压电价并最终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调整出厂、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部分新投产机组电价,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省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提高26元,省电网平均售电价格为每千千瓦时359元。这次电价调整的原则是,坚持向机制要活力,向整顿要空间,以清理整顿不合理加价为前提,重点解决新投产机组和电网送出工程的还贷问题,并适当考虑农网改造投资付息问题,此次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由从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征收标准是: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千瓦时15元,大工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每千千瓦时10元。合成氨用电免征公用事业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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