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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三)关于大工业基本电费的调整和新增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
  为了调整电价内部结构,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进行了调整。即: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标准由11元/千伏安/月提高到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费标准由16.5元/千瓦/月提高到21元/千瓦/月。
  为了理顺电压差价,优化电价结构,维护大型国有企业以及高压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安排,目录电价中增设了大工业220千伏及以上电价等级,使电价结构更趋合理,也降低了相应用户的电价负担。
  (四)优惠电价
  1、为了扶持化肥工业生产,在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将合成氨单列,全省化肥用电(含县)实行统一电价,执行范围为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生产企业用电。凡合成氨、氮肥以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磷肥、钾肥、复合(混)肥,可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再下降20元(即免征电建基金)。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化肥用电免征工业附加费。新的目录电价执行后,省物价局、电力局豫价工字(1999)221号《关于临时降低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即行废止。
  2、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可在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再优惠20元。
  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氯碱企业和4万吨以下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按目录电价执行。
  3、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直供用户在规定目录电价大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下降52元;趸售用户在规定的趸售对用户大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千瓦时下降98元。
  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按目录电价中的大工业电价执行。
  4、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深井及高扬程排灌实行价格优惠。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电价每千千瓦时按相应农业电价降低100元执行,具体标准为:
  50—100米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80元/千千瓦时
  101—300米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100元/千千瓦时
  301米以上比同电压农业电价下降120元/千千瓦时
  5、为减少统一销售电价执行后对原统配电量比例大、电费占成本比重高的企业的震动,经省政府同意和国家计委批准,对省内十二个重点企业或行业实行过渡性电价,采取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办法,三年价格到位。具体价格另文下达。
  6、鉴于电价体制变化1999年我省出台的开拓电力市场的优惠政策,除居民用电超基数用电优惠以及电热锅炉用电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措施暂缓执行。新的开拓电力市场的价格措施重新研究后另文下发。
  四、趸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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