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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电价包括:
  (1)趸售对用户电价,即趸售对用户电价分类中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电价和贫困县农排电价以及农网还贷加价。
  (2)农村配电变压器损耗:按7%计入电价。
  (3)农村低压线损:农网改造完成的按12%计入电价,没有改造的按21%计入电价,山区面积大或低压线况很差或农村电量过少的县,经市地物价、电业部门批准,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最多可适当放宽到28%。
  (4)价外收费,照明和工副业电价加计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业用电加计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贫困县农排不加计电建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费用。除此之外,不许加收任何费用。
  农村电价原则上不加地方电量二次加价。
  (二)农村低压电价由农村配变低压侧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构成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农村电工报酬和农网低压设施小型维护费用。农村电价中维管费的标准,统一按0.05元/千瓦时执行。农村电量过少的地区,经市地物价、电业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每千瓦时0.06元。维管费由县电业局专户储存,严格管理和统一使用,并按以下科目记帐和支出:
  农村电工报酬:占维管费的60—70%
  低压设施小型维护(包括农村电工办公费用):占维管费的30—40%。
  (三)农村低压电价除特殊情况外,全省基本一致,在农网改造期间,改造前和改造后有所区别,即一县两价。待第一批农网改造县(市)改造任务完成后,居民照明电价实行县(市)范围内的城乡同价。
  目前全省各县、市农村统一低压到户电价为(元/千千瓦时):
  改造后:
  生活照明:590
  工副业:620
  农业:590
  贫排:520
  改造前:
  生活照明:650
  工副业:670
  农业:650
  贫排:570
  城市(直供)郊区(非电业局综合配变)农村统一低压到户电价为(元/千千瓦时):
  改造后:
  生活照明:500
  工副业:630
  农业:500
  改造前:
  生活照明:550
  工副业:680
  农业:550
  全省统一安排的农村电价高于现行电价的地区,若安排的农村电价高于现行实际电价30元/千千瓦时以内的,按安排的农村电价执行;高于现行实际电价30元/千千瓦时以上的,按现行实际电价提高30元执行。不足部分由县里其它电量分摊。
  (四)农网还贷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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