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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登记;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指导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设置相应专业。 
  2.在初、高中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指导,使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 
  3.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发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收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制订教学计划,准备对其进行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组织培训。 
  1.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为1年左右,参加初级技能培训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为3年;高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为半年左右,参加初级技能培训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为2年。 
  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2.培训内容。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结合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还要利用培训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以强化劳动预备制人员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 
  3.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面授与函授相结合。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 
  4.生产实习。实习条件好的培训单位,应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强化技能训练;实习条件略差的培训单位,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三)资格认定及就业。 
  1.对培训期满人员,由培训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对其职业技能、专业理论及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发给培训毕(结)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对取得培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 
  3.对已经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跟踪服务,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方面的咨询,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对自谋职业的,为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并为他们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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