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换证工本费的收取和使用
1.收取:换证工本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93]浙价发141号、[1993]财综193号)规定的标准(40元/套)收取。即: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30元、税务登记证外框成本费10元。
2.使用管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成本制作费用和宣传发动费用由省地税局统一代垫,各地按照换证工作的进度及时分期向省地税局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每套24元)。交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0月底。各地结余的换证费(内含市地地税局4元/套、县市地税局12元/套)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浙税稽[1993]70号)的开支范围,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换证使用的票据,统一使用“税务票证工本费”定额票据。
五、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的口径
“证件有效期”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的期限;其余的填“2002年6月前”。
六、换证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1.换证工作的组织
这次换证是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也是为做好跨世纪的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这次换证工作高度重视。上下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加强与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确保换证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
2. 换证工作的时间要求
本次换证从1999年6月份开始,到11月结束。其中,6月份为准备宣传阶段,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张贴公告(公告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换证工作的意义、必要性及具体换证程序。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11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务必于11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将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省地税局。
3.其他要求
(l)要把本次换证工作与推广应用TaxFriend98的基础资料清理准备工作结合起来。为避免纳税人重复劳动,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省地税局对浙地税征[1999]24号文下发的清理表作了适当调整,并作为税务登记表的附表附文下发,请予以一并执行。
(2)今年的纳税人分类等级评定工作也要与这次换证工作结合起来。级别验讫标志由省地税局统一制作,级别印章由各地自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