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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通知。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1—4)(略)
  2.纳税人基本情况普查清理表(略)
  3.税务登记证、表、框需用量统计表(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5.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附件5: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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