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了《关于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
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和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是社会团体的行为规范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准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本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学习《条例》和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在学习中要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二、严格做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条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对我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非法人社会团体进行重新登记。各非法人社会团体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今年10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限期内达不到法人条件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条例》规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