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我省
《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黑公通字[1999]126号 1999年4月29日)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我省《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
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针对当前我省打击涉税犯罪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1999年元月12日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在省公安厅召开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公安、税务机关负责涉税案件的主管厅局长、部门负责同志及财政厅领导参加了会议。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铁男同志主持会议,省公安厅经侦处处长闰子忠同志介绍了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基本情况、当前我省打击涉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会议结合当前我省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状况及涉税犯罪形势,就进一步贯彻公通字[1997]59号、黑公通字[1998]24号文件,明确案件管辖、强化执行、加强协作以及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一 会议认为,当前我省地方公安机关与企业公安机关争办涉税案件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在检察机关管辖税案时,由于农垦、林业系统内不设税务机构,因而农垦、林业检察机关没有管辖税案。这项工作划归公安管辖后,企业公安机关认为他们有案件管辖权,地方公安机关沿袭检察机关的做法,认为企业公安没有案件管辖权,造成地方、企业两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打击不力。
会议强调,根据税务机关征税、稽查管辖范围和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企业公安不再侦办涉税案件。企业管内发生的涉税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侦办,企业公安予以配合,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公安机关管内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要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办。
二 会议认为,目前我省办理涉税案件,执法不严、越权办案的问题严重。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
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除了办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有的,有行政执罚权外,侦办其他涉税案件没有行政执罚权。但通过调研看,一些公安机关受利润驱动,对侦察发现的一般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罚,而是擅自作罚款处理,还有极个别公安机关逐门逐户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个别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