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近十年来,本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残疾人扶贫解困、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等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日益形成,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各级残联组织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但是从总体上看,本市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残疾人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全市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向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依法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首都稳定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高度,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意义,把残疾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大力培育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和扶残助残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推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
二、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利益,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医疗、养老、劳动用工、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中,要把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考虑在内,制定配套的政策,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财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