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渝府发[1999]12号 1999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舵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第四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