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投入,改善科技发展环境,为深化改革提供保障
要通过建立新型科技投入体系、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和面向科技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促进科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改革投资体制,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在优化重组科研机构的同时,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优先安排科技投入。各级各部门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对科技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财政投入的比例要提高,并通过课题、项目带资金,真正使科技投入加大;要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金融部门了要增加科技贷款。
科技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和级财政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科技经费预算。在保证各级正常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按规定逐年增加外,各级财政超收部分要相应增加科技投入。省财政从1999年开始,3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加强科研院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和科技人员分流所需的启动资金,以促进科研机构的改革尽快到位。各级计划部门每年在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时,要划出一定额度,用于科研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院所的主管厅局也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科研和技术创新经费的投入。
企业应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收的1.5%,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企业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企业技术改造经费就向技术开发与创新大力倾斜,全省平均不低于20%。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大力推动科技和金融部门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并落实各银行科技贷款。积极争取设立科技风险资金,制定风险基金的具体规则。鼓励企业集团牵头,建立行业科技投资风险公司。
积极探索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推广机构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允许农业(含林业、水产、畜牧等)科研机构生产、经营自己繁育、引进并经审定合格的各种优良品种、饲料等。
(二)建立健全科技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快与《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
专利法》、《
技术合同法》等相配套的科技法规体系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培育发展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保证和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落实和保障科研机构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改革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可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有条件的数额的限制,所聘技术职务在本单位内有效。在职称评定中,对于从事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的科技人员业务水平的考察,就着重其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