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通告

石家庄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通告
(1998年7月15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经过我市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依法管理、合法经营,成为印刷业管理部门和大多数经营者的自觉行为。但违反《条例》的行为仍不断出现,有的性质还十分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和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根据《条例》及其他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必须坚决执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含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次取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刷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图书、内部报刊)印刷企业,还必须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办《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制活动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条例》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印刷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和落实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办理承印手续的审验。严禁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