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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1998年调控物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
1998年调控物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穗府[1998]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998年是实现“九五”计划承前启后的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一年,为进一步调控好市场物价,确保我市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1998年调控物价目标责任制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控目标
  1998年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定为: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升幅调控在3%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升幅调控在5%左右。
  二、目标责任的分解
  今年我市价格调控的目标按职能分解给30个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调控物价的目标和任务详见附件。
  三、实施形式
  由主管物价工作的副市长向各责任单位领导发出《1998年调控物价目标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责任分解到下属单位,并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向下属单位领导发出责任状,把调控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基层,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价格调控局面。
  四、考核办法
  为确保责任制的贯落实,市物价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季检查一次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责任单位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于每季后15日内书面报告市物价局。年终,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评,并写出书面报告。对责任单位的考核,属“菜蓝子”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单位,由“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考核,其它单位由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考核。责任制中有关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和生产、流通指标,按市统计局年终公布数据进行考核,生产和批发环节的价格指数以及统计局没有统计的指标按市场价局计算的数据进行考核。
  五、奖励
  今年市政府要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责任制奖励金,奖励完成调控物价任务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的资金额按承担任务的轻重进行分配,并视完成任务情况给予奖励。资金分配中调控物价指标占资金总额的40%,资金总额的60%由其余各项目标任务平均分配,没有调控物价指标的责任单位资金由各项目标任务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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