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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133号 1998年3月21日)


  根据今年全省永安营业税专业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整理、归纳如下,请遵照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一、广告公司因广告业务需要,购进或委托他人制作的广告牌等广告物品,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扣除。但对委托广告企业制作的广告牌等广告物品,允许扣除委托广告企业制作的广告物品费用。
  二、牵头组团参展的单位,其向参展人统一收取各项参展费用、并统一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按照省、市局有关代理业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三、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席位费、会员费、按现行规定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支付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部分不能扣除。
  四、期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有两种:一种是基础保证金,另一种是结算保证金。对基础保证金应合并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对结算保证金暂不并入征收营业税。
  五、保险公司代财政承保的运输工具、企业财产、货运、各种责任险的财务包干费(手续费)仍按财政厅的规定暂缓征收营业税。
  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建成后产权归土地方,出资方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对土地方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资方的投资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资方开始使用房屋的当天。
  七、不以盈利为目的,个人以房换房不征营业税。
  八、联通公司使用邮电部门线路所支付的租金,可暂按线路使用费,在计征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九、邮电线务局维修邮电光缆取得结算收入,应全额(含材料)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十、工程勘探单位从事地质钻探、打井工程业务,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征收;勘探单位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按3%税率征收建安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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