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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59号 1998年3月1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适应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以后的新形势,明确界定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责和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对全省现行适用的发票样张进行归并整理的基础上,编印制定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鉴别、设计、监印地税发票的范本,仅供内部管理之用。现就发票样本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发票样本的编印说明
  1、我省地税发票暂按行业和用途分10类54种(含涉税管理凭证为11类56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所需,需增设发票种类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统一为蓝色。交通货运发票和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取消原“抵扣联”,报查联与原发票抵扣联的功能一致,印色统一为绿色。除发票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权批印地税发票的市地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监印的发票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明确其用途。
  3、地税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为完善发票的验旧购新审批手续,除综合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均在首面增设一份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三联,以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各联印色与发票的相应联次相同。
  4、所有地税发票均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用国家税务总局定点企业生产的带有菱形水印图案且中间标有SW字样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并使用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的大红色荧光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另外,为便于识别和监督,地税发票票头的左右上方分别印制了发票监印税务机关的举报监督电话和地税字样,并在票体上方的显眼位置用红色空心字套印了“本发票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的警示语。地税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地税机关批印时间的次年度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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