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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
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45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现将取消的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企业检验人员检验证工本费、产品采用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由原市交通局收取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出口证明书工本费、药厂对外证明书工本费,由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收取的办理增刊特许准印证工本费、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闭路电视播映证工本费、经销音像出版物许可证工本费、电视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系统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管理费,由市公安局收取的刻制公章许可证工本费、占路执照工本费、消防人员着装证工本费,由市建委收取的自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认定费、外地施工队伍资质审查费、外地施工队伍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平房改造管理费、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由市房管局收取的房产所有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工本费、新建民房验收接管费,由和平区人民政府收取的繁华地区管理费、繁华地区通行证工本费,由市口岸委收取的进出口特资管理费,由南开区商委收取的龙凤市场管理费,由市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事闲置费,由市科委收取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锅炉注册登记发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244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使用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5]第146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四、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颁发〈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收取工本费的函》(财综[1996]24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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